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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高檔名酒包裝屬犯罪行為

發布時間: 2012/2/29 20:00:01

    河南來京務工人員王某瞭解到假酒可以賺大錢後鋌而走險,做起了製造並銷售高檔名酒包裝的非法買賣。不到兩個月,做賊心虛的他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日前,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認定王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誌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據檢方指控,20113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朱崗子村的暫住地開始銷售偽造的高檔名酒包裝。同年523日,王某因形跡可疑被傳喚到案,公安機關在其所持手包及暫住地查獲五糧液、茅臺、水井坊、國窖、劍南春等包裝箱、商標、標誌、酒瓶共計七萬餘件,經鑒定,上述包裝材料均為偽造。

    執法人員發現,在王某的小作坊內製造的各類名酒包裝相當齊全,為方便買家假造茅臺酒,王某製造了茅臺酒手提袋、包裝盒、防偽識別器、茅臺酒瓶、茅臺防偽標、茅臺物流標、瓶蓋、防偽手冊、茅臺酒專供中國空軍酒瓶,從外包裝到防偽的各類標誌,從一般的茅臺酒到特供酒,數量幾百到上千元不等,可謂應有盡有。此外,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和國窖酒的鐳射防偽標、防偽標誌說明卡和電子監管碼、地理標誌、產品檢驗合格證等專業防偽標誌的使用,可以說做到足以亂真的程度。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銷售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誌罪,故做出上述判決,並沒收其全部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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